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和意见!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1-19 09:24:52     浏览次数:8736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2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通过人口普查,能够摸清我区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查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有力的统计信息支持。同时,对于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自治区成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底前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各苏木乡镇(街道)于2020年4月底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嘎查村(居)委会于2020年5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小组,认真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以及与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宣传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涉及普查设备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协调对在校学生的普查宣传工作,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助提供死亡人口殡葬相关行政记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城管、物业等部门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以及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普查登记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旗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从嘎查村(居)委会或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发〔2019〕24号文件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要重点落实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以及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使用个人智能手机进行数据采集的手机使用补贴。各地区不得因普查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的开展和普查数据的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普查员个人实名认证的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实时上报,或者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每个普查区至少要保证有1—2台PAD,用于绘制普查区域图等工作。要广泛运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马学军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杨利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潘志峰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周纯杰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丽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呼  禾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赵大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韩有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

  王占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

  纪  强  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副主任

  李培燕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喜荣  自治区教育厅总督学

  李国成  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冯呼和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吴铁城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马保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刘浩生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

  云挨厚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彭万臻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陆文祥  自治区广电局二级巡视员

  刘向东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程  玺  自治区研究室副主任

  郑兴旺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赵荣贵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王华林  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副主任

  宋立新  武警内蒙古总队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刘向东兼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9〕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


  (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项目落地后形成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发达省(区、市)共建产业园区。


  (四)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效益指标为重点的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1)。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产业链配套要求就近整合到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其他园区。对因园区整合需要搬迁的企业,在厂房建设上给予支持。


  二、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快“僵尸企业”“僵尸项目”处置。对停产停业两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五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100%及以上的企业,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出清,或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实现转型发展。对已批准而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限期收回已配置的要素指标。


  (六)强化园区环保约束。严格执行环境准入门槛,依法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等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将能耗1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对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落后产能予以淘汰。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2020年完成整治任务。


  (七)提高园区产业准入标准。提高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原则上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加强产业转移引导,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向工业园区转移。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中不包含化工行业的,一律不得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八)调整完善现行电价政策。依据下游加工转化比例、转化规模确定对上游产业的电价优惠幅度,加大下游加工转化产品电价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上游企业延伸发展下游产业。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标准的,通过适当提高电价措施,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特色产业园区或“园中园”企业可采取打捆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三、提升工业园区创新发展能力


  (十)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战略合作,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力争使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都有技术创新中心,优势特色产业都有面向整个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对企业自己研发和引进的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将通过投资补助或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四、增强工业园区承载能力


  (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发展支撑能力。继续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供热、渣场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十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专项债券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


  五、加快转变工业园区管理职能


  (十四)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能定位。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等职能,强化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经济运行等功能,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企业承担园区管理机构的建设规划、招商管理职能。


  (十五)严格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体现精简高效管理特点。依据工业园区经济规模,合理划分园区类别,确定园区管理机构规格和编制等事宜,并实行动态调整。


  六、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十六)提高工业园区管理服务效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给工业园区。对园区范围内涉及公共属性的环评、安评、水资源论证、地震影响评估等审批事项,由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后免费提供给该区域建设项目使用。工业园区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项目代办制,最大限度缩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限。



  (十七)建立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分级包联机制。对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100至50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工业园区,投资额50亿元以上、10至50亿元、10亿元以下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包联,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持续推进“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企业制度。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按月调度、按季度汇总,分级分类推动解决项目开工手续不完善、政策落实和承诺兑现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附件:

1.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2.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范围


  包括以工业为主导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不包括物流园区、非工业主导型海关特殊监管区等。


  二、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包括总量指标、效益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科技创新指标共四类11项指标。


  (一)总量指标3项,由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总额组成,反映园区发展规模。(统计部门负责)


  (二)效益指标3项,由园区建成区亩均产值、亩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组成,反映园区发展质量。(统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三)节能减排指标3项,由工业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组成,反映园区绿色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四)科技创新指标2项,由园区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园区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组成,反映园区科技创新水平。(统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结果运用


  (一)与工业园区奖补挂钩。根据对各类指标的考核评价结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8〕42号)提出的有关奖补措施。


  (二)与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挂钩。根据工业园区经济规模,由编制部门分类确定园区管理机构等级和编制数量,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与工业园区撤并调整挂钩。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就近整合到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其他园区。


附件2 

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

万  元

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万  元

工业园区税收总额

万  元

工业园区建成区亩均产值

万元/亩

工业园区建成区亩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亩

工业园区建成区亩均税收

万元/亩

工业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工业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

立方米/万元

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园区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园区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编辑:包小婷

校对:唐默


版权所有:新时代智库:内蒙古新时代经济发展研究院  备案:蒙ICP备18004773号-1 公安备案号:15010202151149

技术支持: 新时代智库:内蒙古新时代经济发展研究院

邮箱:18647119888@wo.com.cn
新时代智库:内蒙古新时代经济发展研究院
微信